2021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正式施行了。到了今天已经一年多了。作为中国社会的百科全书,可以说涉及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。其中关于肖像权的阐述,也是这一年以来大家讨论最多了。
但是也有不少人问我,在街上想拍摄一些正经的街拍——人文纪实,但是因为《民法典》总是不敢,问我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。我们纵观摄影史中那些传世佳作,你会发现大部分照片都是纪实摄影。除了一些历史中的名人,更多的其实就是街上的普通人。
如果现在告诉你,以后这类题材都不能拍摄了。我觉得这会是很多摄影人难以接受的事实。也会是摄影巨大的损失。那么我们还能不能拍摄陌生人呢?首先咱们看看《民法典》是怎么说的。
第一千零一十八条: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
第一千零一十九条: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简单说就是,只要被拍摄的人不允许,不管你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,使用或者公开人家的肖像了,就等于侵权了。相比曾经的民法通则,重点的变化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营利为目的。
一千零二十条还有5点补充,符合这5点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允许,直接使用其肖像。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:
1、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。比如我讲课的时候,课堂上用了某个名人的肖像,这个没啥问题。不过对于摄影人来说,意义不大。
2、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比如你是有记者证的新闻工作者,可以拍摄使用。但是对于大多数摄影人来说,没啥用。记者证的取得方式是这样的,您先参加培训,然后就职于有新闻采访权的新闻单位。记者证由该单位发给你。绝大多数人没有吧?
3、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比如您身份证的证件照。但是这是人家国家机关用,和咱们摄影人没啥关系。
4、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重点是展示公共环境,人物都是陪衬,而且往往不具备识别性。比如,这样的……
所以你要是重点表现人,还是不行。
5、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比如你拍到了某个人正在偷窃,那没问题。但是正常的场景,几乎用不到这条。
所以说起来,依然是只要人家不让你拍,你就发表不了,发了就是侵权。
那么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,避免侵权行为呢?最简单的办法就是,拍摄之前,和人家打个招呼,然后人家同意了,再拿出一张肖像权授权合同,一式两份,大家签字。然后再拍。我想接下来您就不想拍了吧……就算对方大大方方真跟您签合同,走流程,那么人物的状态已经没了,拍的意义不大了。尤其是再有群像的,每个人都要签合同啊!所以这个很合法的方法,压根就不可能实现。
怎么办呢?我说几点我的个人观点。
1、接到任务拍摄。那么其实可以找模特。别觉得这个是不是再造假。
这张著名的接吻的照片,就是俩模特。当时杜瓦诺就是接到《LIFE》杂志的邀请,拍摄巴黎恋人的照片。直接请模特,完成任务,一样是传世名作。
2、先拍了不好就删了,好了去要授权。
咱们不是每张照片都能拍好的。拍到好的了,对方没发现,您不发表,其实99.9999%是很难被发现侵权的。如果拍到了您觉得真的太棒了,佳作了,可以再去求授权。
正规一点的自然是签合同。但是我真的觉得如果我大街上被陌生人拍了,人家要我签合同,我是不会签的。但是口头问我,大概率我会授权的,只要对方明确表示用途。
P.S.我年轻时还真被拍过几次。都是发现了有人拍我,他(她)对我点点头,我也点点头就完事儿了。
所以也可以口头要个授权,手机顺便录个小视频啥的。
我拍的美国大爷,就是口头授权的。我说:大爷您样我整一张吗?大爷说:中!
3、拍摄的人物不具备识别性。比如下面这张……
我在太宰府天满宫表叁道上拍的俩僧人,谁能说这是谁。就这么个背影大斗笠。
4、不拍人了,纪实又不是必须拍人。猫猫狗狗的其实也行啊。
这个肖像权就没事儿了。
5、民不举官不究。一般来说,很少有照片会广泛流传到被肖像权人看到的,那照片一定是相当有名了。然后还得是肖像权人看到之后,不爽了,告你侵权。别人没用,就得他自己。
所以我一直说,好多年了都这么说,在《民法典》之前就这么说,拍摄纪实,你要带着善意去拍摄,别丑化人家。一般人家不会找你麻烦的。所以我觉得是该拍就拍。
今年有个叫王旭的摄影师,一直在公益组织为高原义诊拍摄。拍摄唇腭裂女孩的照片还获奖了。我不能确定他是不是有采访权,但是实实在在做了很公益的工作。而且这些照片对于推动高原义诊工作很有帮助。而获奖作品《口罩里的微笑》中的女孩,已经近期成功手术。回头有机会聊聊这张照片的故事,很感人的。
所以影像是非常有力量的,纪实摄影又是影像中最重要的一股力量。带着善意,该拍就拍。